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公布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 海绵城市建设,近日,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1.年径流总控制率,要求当地降雨形成的径流总,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规定的年径流总控制要求。在低于年径流总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不得出现雨水外排现象。具体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雨水排放口、关键管网节点安装观测计装置及雨监测装置,连续(不少于一年、监测频率不低于15分钟/次)进行监测;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数据、相关设计图纸、现场勘测情况、设施规模及衔接关系等等进行分析,必要时通过模型模拟分析计算。
2.生态岸线恢复,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板的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可查看相关设计图纸、规划,现场检查等。
3.地下水位,要求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保持稳定,或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平均降幅低于历史同期。年均降雨超过1000mm的地区不评价此项指标,可查看地下水潜水水位监测数据。
4.城市热岛效应,热岛强度得到缓解。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夏季(按6-9月)日平均气温不高于同期其他区域的日均气温,或与同区域历史同期(扣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相比呈现下降趋势。具体方法是查阅气象资料,可通过红外遥感监测评价。
5.水环境,要求不得出现黑臭现象。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不低于《地表水环境标准》IV类标准,且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当城市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具体考核方法是委托具有计认证资的检测机构开展水检测;地下水监测点位水不低于《地下水标准》III类标准,或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具体方法是委托具有计认证资的检测机构开展水检测。
6.城市面源污染控制,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是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管渠溢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1.雨水管网不得有污水直接排入水体;2.非降雨时段,合流制管渠不得有污水直排水体;3.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水系的,应采取生态治理后入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不低于地表IV类。具体监测方法是查看管网排放口,辅助以必要的流监测手段,并委托具有计认证资的检测机构开展水检测。
7.污水再生利用率,要求是人均水资源低于500立方米和城区内水体水环境低于IV类标准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再生水包括污水经处理后,通过管道及输配设施、水车等输送用于市政杂用、工农、园林绿地灌溉等用水,以及经过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等方式,主要指标达到或于地表IV类要求的污水厂尾水。具体方法是统计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中水站等)的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
8.雨水资源利用率,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是雨水收集并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和自然渗透的雨水),与年均降雨(折算成毫米数)的比值;或雨水利用替代的自来水比例等。达到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目标。具体方法是查看相应计装置、计统计数据和计算报告等。
9.管网漏损控制,要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2%。方法是查看相关统计数据。
10.城市暴雨内涝灾害防治,历史积水点彻底消除或明显减少,或者在同等降雨条件下积水程度显著减轻。城市内涝得到有效防范,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具体方法可查看降雨记录、监测记录等,必要时通过模型辅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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