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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z量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5-13 发布: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文号: 武城建规[2017]8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负责。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审查。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确需变更时,应经市、区施工许可部门批准,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或不相关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产品、预拌混凝土(砂浆)等。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按规定报省相关部门组织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先使用绿色建材。

6、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7、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安装能耗在线监测分项计装置,对建筑物运行的电、水、燃料(气、柴油、煤等)、冷热源(集中供冷、供热)、可再生能源等进行计并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按照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并将预拌混凝土(砂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验收内容,出具各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信息表》,按市、区分工原则分别报市、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

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确定为市级以上的各类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建筑能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率进行测评。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注明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砂浆)、可再生能源系统使用情况,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11、应按照规定在住宅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二)设计单位责任

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原则,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绿色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空调系统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

2、选用成熟、、、适用的绿色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应按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规定合理选择可再生能源系统,其设计应《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036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在设计说明中应明确绿色建筑技术选项内容和拟采用的技术措施,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种类、使用和主要性能指标,建筑材料性能计算参数取值应《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设计深度应《建筑工程设计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要求。应先设计墙体自保温系统,涉及外保温系统应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图集进行设计。

4、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应按《湖北省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性文本进行编制,绿色建筑设计应按照《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函[2015]153号)附录A形成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集成表,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在受理设计变更时,应查阅市、区施工许可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涉及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参与绿色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对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砂浆)、可再生能源系统使用情况,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实施情况与设计文件的性签署验收意见。

7、轻钢网架、幕墙项设计应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1、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函[2015]153号)、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按建函[2015]153号文的附录B形成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对照表,并给出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审查的明确结论。对不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

2、通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按市、区分工原则报市、区设计审查管理部门。

3、受理设计变更审查时,对于降低原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重大设计修改,不得通过审查。

4、可再生能源系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应纳入审查内容,按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责任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实现绿色施工,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对各分部工程中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

3、编制建筑节能项施工技术方案,方案中应包含外墙保温、门窗、屋面、楼(地)面及其它分项工程的具体做法,组成材料性能,防火构造及施工防火措施。

4、对从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预拌混凝土(砂浆)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等标准进行复验,并对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可再生能源系统、计装置等进行检验,同时应做好进场验收、见证取样等相关台帐。

6、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对涉及建筑节能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评定,使其相关规定,并要明确主控项目的重点控制内容,将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实施情况纳入各分部工程的项验收,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7、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等,必须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先选用绿色建材和列入国家、省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材料,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并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购销合同、供货单、总用清单、施工记录文件等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9、总包单位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分包单位实施管理,并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负责。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问题的保温工程等履行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责任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应满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要求。

2、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节能项施工技术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字认可。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证明文件,对用于工程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幕墙、预拌混凝土(砂浆)等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各分部工程中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理,重点是保温工程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厚度和保温层外装饰及墙体、屋面、门窗等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实施监理。

4、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节能分部工程评估报告》,其中要明确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包括外墙保温工程情况、屋面保温工程情况、楼地面保温工程情况、门窗热工性能及相关节能设备安装工程)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六)工程检测单位责任

1、检测单位应在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对现场见证取样的材料和产品性能的检测,其检测结论应明确是否设计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对见证取样的节能材料、产品等进行检验时,发现有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通过检测监管平台上传。

3、检测单位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其现场抽样方法、抽样数、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应相关标准,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主体依法监管的责任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应管理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精神,按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一)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综合管理工作:

1、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完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拟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开展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完成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各类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2、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技术研发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推进技术和进步;

3、负责组织重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问题的技术论证工作。

4、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指导工作。

5、发布建筑节能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信息,向社会推荐使用绿色建材和列入国家、省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材料。

6、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检查,查处、公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计管理部门及设计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和设计审查管理工作:

1、负责对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管理,提出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规定、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培训工作。

3 、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有关规定,对未进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通过,对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公示。

4、组织开展设计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5、负责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填报《武汉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并于每月5日前网上传送《武汉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至市、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三)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阶段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以及标准规范情况的监管,提出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并实施。

2、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核查涉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审查文件。应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内容纳入工程监督计划。应查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审建筑节能项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

3、在工程监督巡查时,应查验施工现场悬挂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并核对其内容是否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4、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加强抽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检测机构按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的情况,并应重点查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场验收和检测情况,必要时应对涉及建筑节能果的重要原材料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监督抽查,同时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

5、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绿色建筑、建筑节能项验收的监督抽查,没有经过建筑节能项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同意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填报《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信息表》,并于每月5日前网上传送《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信息表》至市、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6、在《建筑工程监督报告》中,应对涉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的检查验收情况作题说明;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相关信息,未注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或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建立并公布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投诉电话,受理相关投诉。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篇,并将绿色建筑应用技术、绿色施工方案、建筑节能技术措施、节能标准、预拌砂浆用及所使用的主要节能材料等作为评标内容。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建管站、墙改节能办,按本《通知》加强对区管工程的建筑节能管理。单设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新城区,其现场监管及备案形式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3日起执行,有期五年。《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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