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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技术文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3-06-11 发布:www.1024sj.com


 章 总则

 条 为了增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经管工作,控制和削减核事故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已引发放射性物资释放、造成重年夜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经管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经管工作实行枕戈待旦,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年夜力协同,庇护公众,庇护情况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经管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平易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核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当令核准进进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核准核事故公报、传递,提出请求援助的方案。

  需要时,由国务院向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经管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经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律例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五)实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传递核事故情况。

  需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向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经管工作。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律例和政策;
  (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肯定核事故应急状态品级,统一指挥本单元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实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平安部门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陈述事故情况,提出进进场外应急状态和接纳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协助和配合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经管工作。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平安部门、情况庇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响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平易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气力,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用的支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跟尾、协调一致。

 第十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平安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存案。
 第十一条 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核准。
 第十二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平易近解放军总部应当凭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响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存案。

 第十三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使命;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羽应急计划区和食进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涉干与水安然平静导出干涉干与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具体方案;
  (六)应急举措措施、装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和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斟酌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需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核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需要的应急举措措施、装备和相互之间快速靠得住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举措措施、装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和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秀状态。

 第十六条 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平安、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常识的门教育。

  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四周的公众进行核平安、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常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当令组织分歧和分歧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泛起可能致使危及核电厂核平安的某些特定情况或外部事务,核电厂有关人员进进警觉状态。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依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接纳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舒展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接纳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接纳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鸿沟,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 当核电厂进进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实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平安部门陈述情况,并视情况决议是否向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陈述。当泛起可能或已有放射性物资释放的情况时,应当凭据情况,实时决议进进厂房应急或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平安部门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陈述情况;在放射性物资可能或已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之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进场外应急状态并接纳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陈述后,应当迅速接纳响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实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陈述情况。需要决议进进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议进进场外应急状态,可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陈述。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展望与评价和情况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接纳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当令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往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进程中应当将需要的信息实时地见告当地公众。

 第二十四条 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用的剂监视。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视和指导下勾当,尽避免接受过年夜剂的照射。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核事故应急进进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实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时提出派出救援气力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域封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封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决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域封锁,和致使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的地域封锁,由国务院决议。

  地域封锁的消除,由原决议机关颁布发表。

 第二十八条 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元统一发布。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准,由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第三十条 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凭据受影响地域的放射性水平,接纳有用的恢复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平安部门和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具体的事故陈述;省级人平易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陈述。

 第三十二条 核事故使核平安重要物项的平安性能达不到国家尺度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审查核准。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和核电厂在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当充实哄骗现有组织机构、人员、举措措施和装备等,起劲提高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与地方和核电厂的成长计划相连系。各有关单元应当提供支援。

 第三十四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当,列进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平易近政府配合承当,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核电厂承当的资金,在投产前凭据核电厂容、在投产后凭据现实发电肯定一定的比例交纳,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其余部门由地方人平易近政府解决。具体法子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凭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使命,充实哄骗现有条件进行放置,不足部门依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五条 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给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装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三十六条 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装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对征用的装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挂号并在使用后实时回还;造成损坏的,由征用单元抵偿。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绩的单元和小我,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元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使命的;
  (二)庇护公众平安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平易近的财富,成就显著的;
  (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年夜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辐射、气象预告和测报准确实时,从而减轻损失的;
  (五)有其他特殊进献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风险后果,由其所在单元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属于背反治安经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经管处罚条例的划定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划定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拒尽承当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玩忽职守,引发核事故发生的;
  (三)不依照划定陈述、传递核事故真实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计划,不从命饬令和指挥,或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五)偷盗、挪用、贪污核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物资的;
  (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勾当的;
  (七)散布谣言,侵扰社会秩序的;
  (八)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风险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核事故应急,是指为了控制或减缓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接纳的分歧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法式的紧急行动。
  (二)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经管的区域。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接纳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四)*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云引发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五)食进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进放射性污染的水或食物引发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六)干涉干与水平,是指预先划定的用于在异常状态下肯定需要对公众接纳应急防护措施的剂水平。
  (七)导出干涉干与水平,是指由干涉干与水平推导得出的放射性物资在情况价中的浓度或水平。
  (八)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在核事故情况下用于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而接纳的庇护措施。
  (九)核平安重要物项,是指对核电厂平安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修建物、系统、部件和举措措施等。

 第四十条 除核电厂外,其他核举措措施的核事故应急经管,可以凭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或已造成放射性物资释放超越国界的核事故应急,除执行本条例的划定外,并应当执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公约的划定,可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目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觉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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