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站获悉,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勤俭能源法》已由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第十届中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经由过程,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勤俭能源法》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勤俭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中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由过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中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经管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勤俭能源 节 凡是划定 第二节 工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元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前进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速全社会勤俭能源,增强能源采用效率,庇护和改良情况,加速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协调可延续成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自然气、生物资能和电力、热力和其他直接或经由过程加工、转换而获得有用能的各类资本。 第三条 本法所称勤俭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增强用能经管,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和情况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削减消耗、削减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用、合理地采用能源。 第四条 勤俭资本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勤俭与研制并举、把勤俭放在首位的能源成长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进国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行节能中长时间项计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陈述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方针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方针完成状态作为对地方人平易近政府及其经管人员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陈述节能方针责任的执行状态。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益于节能和情况庇护的工政策,限制成长高耗能、高污染行,成长节能环保型工。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应当增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工结构、企结构、产物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速企削减单元产值能耗和单元产物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良能源的研制、加工、转换、输送、贮存和供给,增强能源采用效率。 国家鼓动勉励、支持研制和采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动勉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研制、示范和推行,加速节能技术立异与前进。 国家展开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常识纳进国平易近教育和培训系统,普及节能科学常识,增强全平易近的节能意识,提倡勤俭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都应当依法执行节能义务,有权揭发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令、律例和政策,阐扬舆论监视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中国的节能监视经管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视经管工作,并接纳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视经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视经管工作,并接纳同级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经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应当增强对节能工作的向导,部署、协调、监视、检查、加速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增强对节能法令、律例和节能尺度执行状态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背法用能行为。 执行节能监视经管职责不得向监视经管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当令修订相关节能的国家尺度、行尺度,建立健全节能尺度系统。 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物、装备能源效率尺度和生产阶段中耗能高的产物的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 国家鼓动勉励企制定严于国家尺度、行尺度的企节能尺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尺度、行尺度的地方节能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报经国务院核准;本法还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尺度、行尺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法式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凭据当地现实状态,制定严于国家尺度或行尺度的地方建筑节能尺度,并报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合适强制性节能尺度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核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元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进生产、使用。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太高的用能产物、装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物、装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行方式,由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生产阶段中耗能高的产物的生产单元,应当执行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对跨越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用能的生产单元,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限日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装备,依照国务院的划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经管。 第十七条 制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适强制性能源效率尺度的用能产物、装备;制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装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年夜的用能产物,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经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经管的产物目录和实行方式,由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物监视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进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经管产物目录的用能产物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物包装物上或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依照划定报国务院产物监视部门和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一起授权的机构存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制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物。 制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采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子虚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物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凭据自愿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节能产物认证的划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同监视经管部门认同的从事节能产物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物认证申请;经认证及格后,获得节能产物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物或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物认证标志。 制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物认证标志或冒用节能产物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平易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系统,改良和规范能源统计方式,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耗能行的能源消费和节能状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动勉励节能服务机构的成长,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展开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展开节能常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供给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动勉励行协会在行节能计划、节能尺度的制定和实行、节能技术推行、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阐扬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勤俭能源
节 凡是划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元应当依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增强节能经管,制定并实行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削减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元应当建立节能方针责任制,对节能工作获得成就的集体、小我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元应当定期展开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元应当增强能源计经管,依照划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及格的能源计用具。 用能单元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采用状态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元不得向本单元职工无偿供给能源。任何单元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推动能源资本化研制采用和合理设置装备摆设,推动有益于节能的行结构调整,化用能结构和企结构。 第三十条 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重点耗能行的节能技术政策,加速企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动勉励工企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念头、汽锅、窑炉、风机、泵类等装备,使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采用、洁净煤和进步前辈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应当依照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剂经管的划定,放置清洁、高效和合适划定的热电联产、采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和其他合适资本综合采用划定的发机电组与电网并网运作,上网电价执行国家相关划定。 第三十三条 制止新建不合适国家划定的燃煤发机电组、燃油发机电组和燃煤热机电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国建筑节能的监视经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视经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计划。建筑节能计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元应当遵照建筑节能尺度中国风机信息网获悉。 不合适建筑节能尺度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遏制施工、限日更正;已建成的,不得销售或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尺度状态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研制企在销售衡宇时,应当向采办人昭示所售衡宇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衡宇买卖合同、确保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热、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方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用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依照用热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依照划定安装用热计装配、室内温度调控装配和供热系统调控装配。具体方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增强城市勤俭用电经管,严酷控制公用举措措施和年夜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动勉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装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中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视经管工作。 国务院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划分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计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指导、加速各类交通运输方式协调成长和有用跟尾,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系统。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应当先成长公共交通,加年夜对公共交通的投进,完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鼓动勉励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动勉励使用非灵活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增强交通运输组织经管,指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增强运输组织化水平和集约化水准,增强能源采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动勉励研制、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友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动勉励研制和推行使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取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尺度;不合适尺度的,不得用在营运。 国务院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视经管。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勤俭,杜尽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物、装备,增强能源采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所有或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单元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经管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方针和实行方案,增强能源消费计和监测经管,向本级人平易近政府经管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态陈述。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政府经管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照经管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凭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尺度。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增强本单元用能系统经管,确保用能系统的运作合适国家相关尺度。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划定进行能源审计,并凭据能源审计成效采用增强能源采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物、装备,应当先采购列进节能产物、装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物、装备。制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物、装备。 节能产物、装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视经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元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增强对重点用能单元的节能经管。 下列用能单元为重点用能单元: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一万吨尺度煤以上的用能单元; (二)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尺度煤的用能单元。 重点用能单元节能经管方式,由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元应当每年向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采用状态陈述。能源采用状态包括能源消费状态、能源采用效率、节能方针完成状态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元报送的能源采用状态陈述进行审查。对节能经管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采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元,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体现场查询拜访,组织实行用能装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行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日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元应当设立能源经管岗位,在具有节能常识、现实经验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用能源经管经管人员,并报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相关部门存案。 能源经管经管人员负责组织对本单元用能状态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元能源采用状态陈述,提出本单元节能工作的改良措施并组织实行。 能源经管经管人员应当接纳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前进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公布节能技术政策年夜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研制和推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研建造为政府科技投进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元和企展开节能技术使用研究,制定节能尺度,研制节能共性和关头技术,加速节能技术立异与功效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节能技术、节能产物的推行目录,指导用能单元和小我使用进步前辈的节能技术、节能产物。 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行重要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应当依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采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增强农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物推行使用的资金投进。 农、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行在农生产、农产物加工储运等方面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物,鼓动勉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机械和渔船舶。 国家鼓动勉励、支持在农村年夜力成长沼气,推行生物资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采用技术,依照科学计划、有序研制的原则成长小型水力发电,推行节能型的农村室第和炉灶等,鼓动勉励采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年夜力成长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放置节能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研制、节能技术和产物的示范与推行、重点节能工程的实行、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进本法第五十八条划定的推行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物,实行税收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经由过程财政补助支持节能照冥具具等节能产物的推行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益于勤俭能源资本的税收政策,健源矿产资本有偿使用制度,加速能源资本的勤俭及其开采采用水准的增强。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动勉励进步前辈节能技术、装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阶段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物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视经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节能产物、装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先列进获得节能产物认证证书的产物、装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指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方针信贷支持,为合适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研制、节能产物生产和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供给惠贷款。 国家加速和指导社会相关方面加年夜对节能的资金投进,加速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益于节能的价格政策,指导用能单元和小我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行电力需要侧经管、合同能源经管、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方式。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动勉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重点耗能行的企,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动勉励类实行差异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对在节能经管、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行使用中有显著成就和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元和小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方针机关背反本律例定,对不合适强制性节能尺度的项目予以核准或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元开工建设不合适强制性节能尺度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进生产、使用的,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遏制建设或遏制生产、使用,限日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平易近政府依照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物、装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物认证标志或冒用节能产物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产物法》的划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合适强制性能源效率尺度的用能产物、装备的,由产物监视部门责令遏制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背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物、装备和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吊销营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装备或生产工艺的,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遏制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装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定见,报请本级人平易近政府依照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破产整顿或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元跨越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日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没有到达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定见,报请本级人平易近政府依照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破产整顿或关闭。 第七十三条 背反本律例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物监视部门责令更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背反本律例定,未打点能源效率标识存案,或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合适划定的,由产物监视部门责令限日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采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子虚宣传的,由产物监视部门责令更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吊销营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元未依照划定配备、使用能源计用具的,由产物监视部门责令限日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信息或编造子虚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统计法》的划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供给子虚信息的,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更正,没收背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背反本律例定,无偿向本单元职工供给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日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未依照本律例定放置合适划定的热电联产和采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作,或未执行国家相关上网电价划定的,由国家电力经管机构责令更正;造成发电企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元背反建筑节能尺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元、施工单元、监理单元背反建筑节能尺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表天资证书的部门削减天资品级或吊销天资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研制企背反本律例定,在销售衡宇时未向采办人昭示所售衡宇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日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子虚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物、装备,未先采购列进节能产物、装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物、装备,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物、装备的,由政府采购监视经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传递。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元未依照本律例定报送能源采用状态陈述或陈述内容不实的,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日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元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到达要求的,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元未依照本律例定设立能源经管岗位,聘用能源经管经管人员,并报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相关部门存案的,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背反本律例定,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经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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