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级压力容器生产许可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章 总 则 条 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 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 (以下简称企)。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本条件和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项要求,企应同时满足本条件和相应的项条件。 企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连续有效运转。企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绩,以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咨询:李先策 第五条 企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 可由本企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锅炉、压力容器保体系控制范围。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先策企管理咨询为您服务:公司地址:南京和燕路365号建设大厦301室 咨询:李先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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