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一、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 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以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的作品;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其他不登记条件的作品。 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 1、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备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明文件: 作者身份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明 或其他相关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