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志 | 型号 | QB1 | 生产能力 | 30-60桶/小时(瓶/小时) | 适用瓶高 | H360---H600(mm) | 适用瓶径 | φ250---φ500(mm) | 重 | 105Kg(kg) | 类型 | 洗桶机 | 自动化程度 | 全自动 | 适用行 | 餐饮、食品 | 功率 | 2.2(Kw) |
东莞排污许可办理 排污许可年审续期 三同时环保验收东莞绿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找宋先生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和有新建项目的企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需提供达标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指标 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监察报告 一、东莞排污许可办理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东莞排污许可办理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东莞排污许可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和有新建项目的企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需提供达标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指标 四、企提出申请 企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 属市局发的企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东莞排污许可办理审批原则 1、对于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 2、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 3、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不予办理排污许可。 4、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东莞排污许可的变更续期年审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