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废物类 化工反应废物类,医疗医药废物类,有色金属废物类,石棉废物类,废活性炭类,表面处理废物类;
废液类 化工废液类,废酸液类,废碱液类,重金属废液类,废油、废焦油;
废产品原料类 废化工产品,废医药产品,废农药产品,废电池产品,废包装产品;
污泥类 金属污泥类,化工污泥类,农药污泥类,表面处理污泥类;
粉尘类 有色金属粉尘类,化工粉尘类,石棉粉尘类,焚烧飞灰。
二、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经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认定的固体和液态废物。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四、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后的输液瓶如果没有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或者是排泄物污染,就不属于医疗废物)。
五、生活垃圾中的废药品及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除收集过程外,集中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经环保部门组织认定的固体和液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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