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宪政价值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法的应用宪法性以及宪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上位性。[青岛律师刑事辩护价值探讨: 现实中所发生的种种对律师不理解不信任甚至打压的社会现象,很有必要对律师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予以探讨,笔者从三个方面予以论述。 而宪政是一个国家选择的根本的制度。它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那么在整个刑事诉讼运行中,公民的本权利与自由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其结果往往会产生剥夺人的自由、生命或者财产的实体法律后果。因此,根据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要求,国家的刑事追诉与审判活动必须受到宪法的决定与制约。人类为此发明了控辨式的审判形式,给予被告人许多权利,来对抗强大的拥有察部队为后盾的公权力,其中是委托有门法律知识的律师代表被告人作辩护以矫正这种不平衡的权力与权利架构体系。提高被告人在高压态势下的抗辩能力,从而保障国家公正审判不侵犯公民权利。所以刑事辩护权是宪政国家公民本权利的内容。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时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青岛律师 刑事辩护豁免的限制 :对律师援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有:(1)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诋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2)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诋毁法庭、扰乱法庭秩序。(3)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据,指使人做伪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的行为。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制裁。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为了保其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诉讼职责。 |
|